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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民事公益訴訟裁判規則是環保司法的依據,也是開展環保行動的行為準則,不論是法官、社會組織,還是環境污染者都應敬畏並遵守
  □喬子軒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社會組織可跨行政區域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以剋服地方保護主義。此外,老百姓因環境污染、破壞生態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可以搭上公益訴訟的便車,進行索賠(1月7日《京華時報》)。
  從新修訂的民訴法到新環保法,環保公益訴訟大門逐步打開,社會各界對其寄予厚望,可鑒於規定的原則性,理想照進現實始終只差一步之遙。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台《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細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操作性裁判規則,既為環保民事公益訴訟進入司法程序掃清障礙,又回應了社會關切。坦白講,環保民事公益訴訟自此有了清晰的司法路徑。
  從公佈的司法解釋看,很多規定可圈可點。首先是回答了訴訟主體資格範圍。訴訟主體資格一直是攔在環保民事公益訴訟前的一道坎,社會各界討論熱烈,而今一切塵埃落定,司法解釋對新修訂民訴法和新環保法中的模糊地帶,進行了逐一細化規定,依照司法解釋哪些可作為環保民事公益訴訟主體一目瞭然。
  其次是創新了責任承擔方式。環境污染責任承擔方式與其他相比較有著特殊性,司法解釋對此也予以關照,不僅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常見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還規定了恢復性責任承擔方式,盡可能維護當地環境應有的模樣。
  再次是明確了環保民事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法律關係。由於環保民事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具有兼容性,可以預見在司法實踐中,必然形成呵護碧水藍天的合力,不給環境污染者一絲逃脫法律責任的機會。
  最後是司法救助為訴訟費承擔兜底。環保民事公益訴訟訴訟成本高,而環保公益訴訟原告多為公益組織,承擔訴訟成本壓力大,為此司法解釋專門構建了訴訟成本承擔機制,通過司法救助為環保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訴訟費承擔排憂解難,盡可能激發環保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不僅如此,司法解釋中諸如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監管銜接等規定也充分體現出環保智慧,為環保民事公益訴訟有序開展提供保障。
  環保民事公益訴訟裁判規則是環保司法的依據,也是開展環保行動的行為準則,不論是法官、社會組織,還是環境污染者都應敬畏並遵守,不然就會受到法律否定性評價。伴隨著環保民事公益訴訟裁判規則的施行,當前困擾環保民事公益訴訟的問題也必然會有效解決,環保法庭運轉也將更加有序。
  只是環保公益訴訟不僅僅需要民事裁判規則,還需其他裁判規則一道形成完整的裁判規則體系。針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污染環境罪與非罪界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該解釋出台不足半年,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近三百起,超過近五年移送案件的總和。然而,當前關於環保行政公益訴訟依然缺乏可操作規則,需要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予以完善,逐步形成較為完整的環保訴訟裁判規則體系,同時也要註意到法律規定滯後性特質,根據環保公益訴訟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再修訂,裁判規則完善腳步不停下,環境保護的力量才不會削弱。
  (原標題:環保公益訴訟規則應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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